来源: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作者: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发布时间 :2022-06-29 浏览次数: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纳入全国招生计划内的我校全日制(含对口、单招)在校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帮助其顺利完成学业。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等五部门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桂财规〔2019〕3号),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资助范围
第二条 在校全日制(含对口、单招)注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三章 资助标准
第三条 国家助学金主要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生活费用开支,资助标准分两档执行:
一等国家助学金,补助标准为每生每年4300元,主要用于补助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特困生)。
二等国家助学金,补助标准为每生每年2300元,主要用于补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贫困生)。
第四章 申请条件
第四条 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四)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五)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六)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必须是认定学年学校注册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五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优先享受国家助学金:
(一)农村建档立卡贫困户家庭学生;
(二)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
(三)特困救助供养学生;
(四)建档困难职工家庭学生;
(五)家庭经济困难孤儿学生;
(六)烈士子女;
(七)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
(八)家庭经济困难残疾人子女;
(九)家庭遭遇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等特殊情况造成人身及财产重大损失,超越家庭经济承受能力的学生。
第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不予参评:
(一)购买超出学习及生活所需的高价台式或笔记本电脑、高价手机、高档时装或高档化妆品等;
(二)节假日经常外出旅游,消费较高;
(三)公共场合抽烟、酗酒经教育不改;
(四)经常出入经营性网吧、通宵上网;
(五)有与其家庭经济困难状况不相符的其他高消费行为或不当消费行为;
(六)受到学校处以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等纪律处分。
第五章 申请、评审和发放
第七条 国家助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审,评定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八条 每年9月30日前,学生向二级学院提出申请。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具体负责组织各二级学院开展评审相关工作,提出本校认定学年国家助学金获助学生建议名单,报学校学生资助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审定后,在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学校于10月31日前完成评审。
第九条 公示无异议后,学校按规定于12月31日前将国家助学金发放给受助学生。国家助学金按学期发放。
第六章 相关事项
第十条 相关事项:
(一)学校要通过银行将国家助学金直接转入受助学生个人银行卡,不得以现金形式发放,不得直接用于抵扣学生应缴纳的学费。
(二)同一学年内,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奖学金。
(三)学校应切实加强管理,认真做好国家助学金的评审和发放工作,确保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四)各二级学院要加强受助学生异动管理。对于因入伍服义务兵役、退学、转学、休学、死亡等原因不能继续在校学习的受助学生,对于因违法、违规、违纪行为受到学校纪律处分的受助学生,二级学院应及时报备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学校应根据学生异动或违纪情况取消其受助资格,学校应停止其资助资金发放。结余资金结转下一年度继续用于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国家助学金资助。
(五)国家助学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同时应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机关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六)受助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要把助学金用在改善学习和基本生活条件上,不得用于铺张浪费、请客吃喝和奢侈消费, 对违反者要进行教育引导。
(七)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应按照《南宁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资助志愿者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积极参加义务服务活动。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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