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作者: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发布时间 :2022-06-29 浏览次数: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规范学生特殊困难补助管理与使用,充分发挥特殊困难补助的应急救助功能,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实施意见》(桂政发〔2017〕49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广西高等学校助困资助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桂教规范〔2018〕5号) 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特殊困难补助用于资助我校全日制在校生,是在学生个人或家庭遭遇突发性、临时性、特殊性原因造成学生临时经济困难,影响学生学业时申请的一次性特殊困难补助。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应当通过申请国家助学贷款,参加勤工助学工作,获得奖助学金等方式解决学费及日常生活费等需求。
第三条 特殊困难补助的经费来源为学校助困资助经费。
第二章 经费管理与使用
第四条 特殊困难补助的使用原则和要求:
(一)专款专用。特殊困难补助经费只能用于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解决学习、生活上临时出现的困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对弄虚作假者,将视情节轻重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二)合理补助。特殊困难补助不能平均使用,应根据学生实际情况,合理确定补助金额,原则上每人每年累计最高补助金额不超过10000元;如学生实际情况特别困难,可视实际情况适当调整。
(三)规范使用。受助学生必须按照申请的用途合理使用特殊困难补助,以解决学习、生活中的困难,不能用于超出正常标准的生活费用支出,违规使用者,一经查实,学校有权收回补助,并对相关人员进行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
第三章 申请、审批与发放
第五条 特殊困难补助的申请条件。学生中符合下列条件者,可以申请特殊困难补助:
(一)学生本人或家人身患大病、重病或者遭受意外伤害,造成经济特别困难的;
(二)家庭出现突然变故,造成经济特别困难的;
(三)遭遇其它突发性、特殊性经济困难,确需资助者。
第六条 额度标准。根据学生不同困难情况分为以下三个补助等级:
(一)学生本人发生重大事故或重大疾病而造成死亡的给予抚恤金5000—10000元。
(二)学生本人发生重大事故或重大疾病而造成家庭经济困难的,或学生直系亲属发生突发性重大事故或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经济困难的,给予补助3000—5000元。
(三) 家乡遭遇自然灾害的可以根据家庭经济损失的困难程度给予补助1500—3000元。
(四)家庭极其困难的学生或突发困难的学生视困难情况给予寒假路费补助(根据学生回家及返校的实际路费核算)。
(五)家庭极其困难的特困生视困难情况给予中秋节、春节特殊困难补助200—500元。
(六)家庭经济极其困难的新生视困难情况给予特困新生开学特殊困难补助500元。
(七)遭遇区域性或全国性相关疾病、疫情、其他困难情况等的,给予特殊困难补贴,补贴额度视实际情况而定并可适当调整。
第七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校可以不予补助,或取消其受助资格并责令其退还已领的补助金额。
(一)有高消费行为,抽烟、酗酒、铺张浪费者;
(二)在申请困难补助过程中弄虚作假,影响资助工作正常开展者;
(三)违反校规校纪和有不良诚信记录者。
第八条 特殊困难补助的申请与审批:
(一)学生本人如实向所在二级学院辅导员、班主任提交特殊困难补助申请表、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二)二级学院辅导员、班主任对申请特殊困难补助学生的情况进行核实,签署意见;
(三)二级学院分管学生工作负责人审核、签署意见后报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四)由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查并提出补助建议,报学校学生资助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审批通过后由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执行、汇总、报送财务处、归档。
第四章 附 则
第九条 本办法由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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